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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知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此时:
(一)“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只要是有人私自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有关公民个人的一些有关行踪或者个人其他身份信息的事情超过五千次,并且通过这些非法的来的钱财超过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这个标准。
(二)“情节特别严重”,这是在上一阶段更加严重的标准,主要是通过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并通过一些出售或者有不良目的的利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一些通信信息,健康问题和其他等换取钱财超过五万次,或者违法所得钱财达到五万元,就已经达到了特别严重的标准。
(三)要是再上述第二条的行为标准上给其他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又或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就要在“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关联性体现在都体现了一种人格利益且都因被披露而受到侵害。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主要是指个人对其信息支配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所以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并非均是私密信息;而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秘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所以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私密信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有明显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
(三)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既包括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包括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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