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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
既遂的标准,指公司财物已被盗窃者实际占有或控制,即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其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
盗窃未遂按既遂认定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量刑标准:
1.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数额应合并计算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各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备案后执行。
2.“多次盗窃”的定义: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3.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盗窃珍贵文物”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不包括三级文物。
刑法对特定对象的盗窃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第《刑法》210条第1款,应定盗窃罪;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应定盗窃罪;?
4.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应定盗窃罪;
5.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规定,应定盗窃罪;
6.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行为人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为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7.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像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
8.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9.根据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由于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盗窃罪,分别根据《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的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438条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六)项规定,应以《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