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