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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写入刑法。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从业禁止入刑后,各地开始陆续出现对特定性侵害案件被告人直接判处从业限制的相关案例,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实践中存在从业限制执行不到位、无法有效预防犯罪等问题。如何结合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建立起一套关于从业禁止、禁止令、前科制度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限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域内外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和公告制度评析
近年来,为预防性犯罪的发生,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建立起相关的信息登记与查询制度,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英国。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要求所有州制定法律,规定性犯罪人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进行信息登记,并公布给社区知悉。200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规定性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被强制性要求到居住地警察局报到并进行信息登记,提出要创建一个全国性的性罪犯登记系统,各州应采用相同的标准在互联网上发布罪犯数据。美国对于有过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员,要求登记的信息内容之多、信息留存之长、公告范围之广都位列世界前列。
与美国严苛的登记和公告制度并行的做法不同的是,英国采取的是“有限度的披露”制度,英国在1997年对性犯罪首次进行立法,颁布了性犯罪者法,根据该法案,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必须向当地警察局提供确切的登记信息,并且保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2003年英国性犯罪法对性犯罪问题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英国的做法与美国不同,英国采取的是登记制度而非公告制度,同时也考虑了对出现不遵守规定和不知所踪的高风险性犯罪者的特殊处理方式。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也相继探索建立起一些惩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机制,如上海、浙江慈溪、江苏淮安等地。2019年5月,上海市16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应聘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为前提,辅以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和在职员工的审查和筛选义务,用人单位可就审查结果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了对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实施登记、公告、查询、通报四种公开方式。江苏淮安的做法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的性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在其文件中规定,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案由等,所有人都可通过公检法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查询。
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的建立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行贿犯罪档案库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设的经验做法,探索建立一个全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设置一定的信息采集规则,将司法办案中认定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个人信息输入该信息库中,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池”。
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主体。对于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笔者认为可交由检察机关负责。一方面,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及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法律监督权,在制度落实上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另一方面,从司法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来看,检察机关经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配备一批专业人员和一整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流程,以保障该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
信息的来源和范围。可由司法机关主动定期汇总更新相关信息并导入信息库。具体操作上,可由第一时间掌握信息来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定期录入符合从业限制要求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再由各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扎口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信息库汇总。需要登记的信息应以个人基本信息为主,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前科劣迹等,在行为人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后一定期间内进行,以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出现登记遗漏等情况。
查询的主体及程序。信息库可设立电脑和手机App两个端口,各用人单位在用人招聘时,可通过这两个端口向检察机关提交查询申请。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核、查询,并将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如被查询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如经查询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则由检察机关将违法犯罪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取消被查询人的录用资格。
从业限制准入的行业和人员范围。根据司法办案实际来看,纳入从业限制准入的行业范围应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如幼儿园、中小学教育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等。具体需要进行信息查询的人员范围,包括教师、医生、教练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保安、门卫、驾驶员、志愿者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通过查询,发现存在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将不得被用人单位录用。
信息入库人员的救济措施
根据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对于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在其信息被司法机关登记入库后,可根据其具体的违法犯罪情节及被处罚后的表现,设定一定的救济举措,对其违法犯罪信息予以撤销,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例如,如果仅有一次行政处罚,且处罚结果较轻的,从业限制准入时限在其相应处罚结束后的三年内。如三年内该人员无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且由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表现良好的书面意见后,可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以此类推,可以根据刑事处罚结果对从业限制准入时限的影响,分别设置在其相应处罚结束后的五年内、七年内、十年内等,撤销登记方式同上。
此外,从司法实践看,一些存在恋童癖、露阴癖等异常性偏好的违法犯罪人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他们再犯时间和地点更具随意性和不特定性,单靠从业限制准入制度还不足以减少再犯率。对于该类惯犯,笔者建议可建立身份信息公告制度予以打击和防范。在系统中设置对该类严重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数据指标,一旦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系统自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导入配套的小信息库内(暂称为“高危人员信息库”),由检察机关审查复核后,将相关信息定期予以公告。当然,对该类“具有严重危险性”并作出公告决定的人员,如其本人对该决定持有异议,应赋予其申诉权利,防止因证据收集认定方面的偏差而导致被错误公告的情形。
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监督
一项制度能否有效地顺利运行,离不开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在对性侵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摸索、设立的同时,配套相应的监督举措必不可少。
笔者认为,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监督应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违法犯罪人员也有个人信息隐私权,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第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信息输入工作,以及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该制度稳步推进;第三,相关主管和监管单位联合司法机关,对纳入管理范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对于未执行相关规定的进行相应通报,因用人单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四,加强群众对司法机关和相关主管和监管职能单位的外部监督。如定期公开通报信息登记总数、从业限制查询次数等。只有将内外部监督相结合,才能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