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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人管辖双重犯罪原则
所谓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或“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所控罪行应达到一定的严重性。轻微罪行如不构成规定的处罚标准则可以不予引渡。 同时,双重犯罪原则也是我国不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中,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犯罪人,犯罪地与中国无关时适用。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二、引渡的条件和程序
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即所谓的“同一原则”,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而轻微的犯法事件,如违警罪不构成引渡条件。另外,有的引渡条约还专门规定有不准引渡的理由,如被请求缔约国的公民,在被请求缔约国犯了罪的,根据被请求缔约国的法律,由于时效等原因不能判刑的,或被请求缔约国已对引渡罪犯的犯罪作出判决或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引渡条约一般还规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和违反军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
引渡罪犯的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请求一般通过引渡请求书提出,请求书由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或国家政府转达通知,并附送犯罪的证明材料。在被请求通知决定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之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国必须接收,地点一般在边界适当处。接收之后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请求引渡国只能就提出请求和准许引渡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即所谓“专一原则”。否则被请求国有权提出抗议。请求引渡国不经被请求国同意,一般不得将罪犯再引渡到第三国。
三、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所谓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所谓量刑承诺是指由请求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引渡或遣返的国家作出引渡或遣返该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后减轻刑罚处罚,包括本应罪该判处死刑而不被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不予执行的许诺或保证。这其实是为了避免因适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而最终导致引渡和遣返不能实现的一项国际法律变通制度,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量刑承诺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虽然中国引渡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变通做法问题,但从引渡法对量刑的承诺的规定内容上应当理解为包括了不适用死刑的量刑承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所谓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是我国不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这点大家在认定的时候要注意,不要弄错了。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属人管辖双重犯罪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